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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费实行新标准
信息来源: 新华网湖北频道 时间: 2007-10-2 评论 字体:
      

 

    过去,市民总担心请律师时因不懂“行情”挨宰。湖北省物价局传来好消息:今起,湖北省首次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均可比照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一一“对号入座”。

    《办法》指出,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方式大致分三种: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适用不同类型案件。

    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查档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委托人需另行支付。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高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同时,委托人因律师过错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部分不予退还。

    《办法》还指出,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与2002年出台的收费标准比较,此次“起步价”有所上涨。如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由原来的500元涨至1000元;代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由原来的400元涨至500元。但上限改变不大。其中,计时收费涨幅较大,由原来的50-1000元/件涨至100-2000元/件。

    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细则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A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B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

    C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E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二、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三、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100-2000元/小时。

    此外,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2002]147号文件规定标准。 (记者熊星星 通讯员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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