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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研开发将不受户籍限制
信息来源: 中新网 时间: 2007-8-27 评论 字体: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首次对一九九三年出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今天向常委会作有关说明时称,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激励自主创新:

  一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三是宽容失败制度。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四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另外,这位有着深厚海外工作履历的万钢部长还介绍了草案中有关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特殊困难的规定。他说,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有关人士指出,这次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望将最近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提升到法律层面。二00六年一月,中国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及时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中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将中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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