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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公职人员婚外生子将被开除
信息来源: 中国网 时间: 2008-12-1 3:45:00 评论 阅读 字体: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等四年了。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规适当放宽了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并加大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引入亲子鉴定查证违法生育

  针对一些非婚生育对象违法生育后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新规赋予了人口计生部门职权。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政府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计生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对利用超声等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了对个人进行处罚外,新规还增加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单独制定

  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乡(镇 )政府或街道办发放,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食品安全

  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明年3月实施

  农产品中不得添加未规定使用的物质

  只要国家未规定使用的物质,农产品中都不得添加。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该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人们对农产品使用添加剂问题的普遍关注。办法规定,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另外,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我省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都要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专家

  生育第二胎最好间隔3年

  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胎取消了4年间隔期,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教授张蔚认为,生育第二胎最好是间隔3年左右时间。

  张蔚说,过去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二胎间隔4年”的时间有点长,很多产妇已经属于高龄产妇,生孩子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利,对下一代也有影响。

  “当然,也不是间隔时间越短越好。”张蔚说,产妇生育第一胎后,要给孩子哺乳,而一个完整的喂奶期是婴儿在1至2岁期间,这个时候更需要悉心照料。如果这时候再生育第二胎,两个孩子很难保证照料好。“综合来看,一般最好间隔3年左右时间。”

  ◇相关新闻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明年1月召开

  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于2009年1月13日在武汉召开。

  会议主要议程:听取和审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湖北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湖北省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等。

  长江商报记者王荣海 实习生 余梦婷

  取消再生育4年间隔期

  原条例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

  新条例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国家工作人员重婚生育一律开除

  原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从孩子出生三个月起连续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再婚夫妻生育政策适当放宽

  原条例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才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新条例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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