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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与新律师法矛盾,司法还是修法?
信息来源: 检察日报  林燕 时间: 2008-11-28 评论 阅读 字体:
      

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开始实施。

  与人们预想的不一样,随后的几个月,它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矛盾慢慢浮出水面: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

  7月份, 北京律师程海因按新《律师法》无法会见自己的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告到人民法院。

  8月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一份答复中称,对上述两部法律的冲突部分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的内容是:“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只是职能部门,是否有权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汪海燕质疑。

  11月2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国际司法桥梁共同主办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辩关系”座谈会上,包括汪海燕在内的刑诉法学者与检察官、律师们再次就新律师法带来的话题进行了探讨。

  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媒体称,解决了律师工作中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这三难中,唯有阅卷是只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为什么仅在检辩关系中讨论“三难”问题?作为座谈会的发起人,陈光中教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与辩方的关系比较特殊。

  我国与某些国家不同,检察机关不领导警察的侦查,侦查人员与检察官各司其职,这一点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的审查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中立性。

  另一方面,在侦查阶段,如果辩方的权利太大,可能会影响侦查。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已经终结,收集证据材料已经完成,辩护权的扩大可以帮助控方更好地把握起诉的质量。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晓燕坦言,新律师法通过后,控辩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控方阅卷优势消失。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没有规定律师向控方开示证据。

  二是控方诉讼风险增加。

  律师权利增强,意味着公诉方可以控制的因素减少,少数律师的证据袭击,使公诉人来不及预防。

  同时,律师队伍良莠不齐,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与律师会见后,开始翻供、串供。

  三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违法意见不受追究,而公诉人在庭上代表国家形象,受较多约束。

  同时,她也指出,虽然在实践中有争议,但扩大律师的权利是大势所趋,新律师法给检察机关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我们应该致力创建新型的控辩关系。

  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例,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公诉部门共收案1525件,其中,聘请律师的,318件;要求会见的,203件;要求阅卷的,282件;书面提交意见的,42件。

  按其公诉二处处长郑思科的说法,从北京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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