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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蒋安杰 贾志军 时间: 2008-2-25 评论 字体:
      

完成,就应该用新的律师法来执行。

  也有实务界有关人士表示,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一般法律,都是法律,对全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的机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同样遵守。不要拘泥于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等的争执,要看新律师法的价值取向。

  新律师法的规定是进步的,但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也不可能对律师法的规定照单全收。关于两法的衔接,一是要处理好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以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权威尊严;二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当前,不仅仅是保障人权需要加强,打击犯罪也需要加强,而且打击犯罪是人权保障的最基础性手段。如果仅从律师权益角度出发,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会使侦查乃至刑事诉讼工作更难开展。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

  律师权利的对接

  □就律师法的实施问题来看,关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规定都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或者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许多实务人士认为,新律师法的规定必须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解释或者通知才能将相应的权利规定予以落实,仅有律师法的规定很难在实践中改变目前律师的三难问题。

  关于会见权

  □关于会见权,实践当中的困惑概括起来包括:其一,是否任何案件律师会见时均可以凭“三证”即可?其二,如何理解“监听”一词,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进行秘密监控,还是指不允许任何听取活动,包括公开在场旁听和秘密监听?其三,会见的时间是否包括第一次讯问之时?对于这些困惑,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看法不一。

  有实务界人士认为: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需要批准,两法有冲突,如果律师过早介入,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保留现行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批准;

  第二,会见时间的安排,新律师法的规定不易操作,一方面是因为时间紧,公安机关不好安排;另一方面,新律师法的规定不明确,也不利于保障律师权益;

  第三,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对于“涉黑”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第四,律师法规定会见不被监听,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如何处理?实践中,个别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另外,侦查、检控能力有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口供。口供的地位不是侦察机关决定的,而是当前整个国家司法资源水平决定的。如果会见不被监听,获取口供和破案会越来越难,百姓意见会越来越大,会失去对国家司法的信任。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应是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设备等进行监听,不包括侦查人员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可以在场并不矛盾。

  学界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认为:

  第一,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公安司法机关多长时间安排”的问题,律师到了就可以直接去会见;

  第二,“不被监听”其精神在于维护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谈话的秘密性,这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这个精神出发,“不被监听”就不能解释为“不被设备监听而可以派员在场”。

  陈光中教授也认为:

  第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但“打击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和支柱”中的,保障人权是指广大人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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