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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蒋安杰 贾志军 时间: 2008-2-25 评论 字体:
      

 □关于调查取证权,存在这样的疑问:辩护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后者不予支持或拒绝办理的,如何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或者相应后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仍然没有明确界定,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否为辩护人,在法律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界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虽然取消了“经被调查人同意”的规定,但能否落实?首先,应当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其次,律师提出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的,当给律师答复和理由,对于不允许的,不能简单答复“无必要”或不给答复。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总结说,会议就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有些问题存在着争议与看法,这都是正常的,但也有些问题我们必须了解清楚。如,律师看卷扩大范围的含义是什么?律师法当中律师保密义务如何明晰、界定?以及关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方法等问题。这些“未尽”的事宜也是需要我们在未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新律师法的出台就像一个刚刚诞生的婴孩,需要我们所有人去关注他、爱护他,直到他茁壮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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