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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陶文森律师接受闫光富故意杀人案件(连载)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时间: 2008-4-8 评论 字体:
      

闫光富故意杀人案件(辩护)

前方律师网 将对本案连续报道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陶文森律师接受闫光富故意杀人案件闫光富的委托,陶文森律师出庭为闫光富故意杀人二审辩护律师,开庭前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闫光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发表一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考虑、采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闫光富不欠受害人李国华135万元债务,事实不清。

1135万元是由货款和利息构成。李国华是建筑供应商,闫光富是建筑商,李国华供应的钢材货款79万元已获取利润。135万元是李国华单方的记载,所有欠款月息,低的千分之十、高的千分之四十,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几十倍,不受法律保护。135万元并没有闫光富的签字,闫光富对利息是不认可的。

2、闫光富欠李国华的本金,李国华算作投资款投资,理由:A、双方合伙建忠县水平小区A栋房协议。B、用其利润冲抵其债务,阮光玉是知道的,被害人李国华的妻子阮光玉接受《知音》杂志采访的时候说过这样的话(详见2008528页):“工程一年后结束,大概60万元的利润都归李国华,闫光富还承诺可以再揽些工程给李国华,用其利润冲抵他的债务。”,“看丈夫资金一时周转不开,阮光玉还借妹妹等亲戚的钱来帮助李国华”。但随为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

3、闫光富手里没有投资款的任何证据,所有(2004年的时候闫光富和李国华关系很好)投资的手续都在李国华那里保管;依据20041027闫光富、李国华双方签订的:忠县水平小区A栋房合伙建房协议约定、闫光富负责工程管理,李国华负责财务管理。

4、但闫光富是有以下证据可以作证:双方签订的协议;闫光富花费19多万,从袁满手中转接过来的;闫光富对水平小区的前期,搭工棚、厕所、办公室、平整场地、租机械设备、钢材等等,有证人证言:袁满、胡显明、冉瑞渠、冉瑞彪、罗海东、方益珍、张凤春、杨定海在公安机关均证实上述情况。闫光富投资几十万,李国华不可能不投入一分钱就做老板(合伙人),闫光富把工程交给李国华管理是不可能的,道理也说不通。

二、闫光富伪造126万承诺书、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书,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综观本案,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闫光富伪造126万元的承诺书,全是被告人闫光富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打印的承诺书没有做同一认定(鉴定是否为同一打印机所为);承诺书上的指纹是不是李国华的?没有鉴定;重庆市公安局的鉴定书:“李国华”三个字是复印上的,程序违法,鉴定样本上有闫光富的签字说明是假的,影响公正鉴定。

三、对闫光富故意杀人不持异议,闫光富不是蓄谋已久的杀人而是临时起意的杀人。

1、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说明被告人闫光富是临时起意的杀人,作案时间2007531下午,这一作案时间与深更半夜的作案时间有很大的,后者的预谋性相当大。作案的地点人来人往的大路边,上下住得都有人双方吵架的声音被邻居听见,被人发现和怀疑的可能性很大。作案的凶器是随地乱扔的废钢管,并且长190厘米,重15公斤,用起来并不顺手的凶器,从卷宗材料反映闫光富汽车后备箱里还有“羊角锤”使用起来方便,预谋(蓄谋)的话应该使用得心应手的“羊角锤”。

2、双方因为算账(经济纠纷)不公引起的杀人。李国华负责财务,从水平小区领走165万元,闫光富投资几十万元钱,分文没有收回,李国华投资款还得算利息,引起吵架,杀人。

四、对被告人闫光富量刑。

1、被告人闫光富自首,依法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2、受害人有过错,双方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引起的杀人。

3、被告人闫光富真诚悔改、积极赔偿损失,被告人闫光富积极赔偿受害人125000元,闫光富给现金25000元;双方投资兴建水平小区工程款,阮光玉未征得闫光富同意情况下拿走本应该属于双方的工程款100000元。阮光玉领走的本应该属于闫光富 、李国华的工程款 ,闫光富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目前,阮光玉已放弃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4、虽然被告人闫光富故意杀人,抛石悬崖等等,说明被告人闫光富掩盖罪行,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与杀人后将尸体肢解、焚尸、分尸等等不具有情节恶劣。

5、对被告人闫光富的量刑,被告人闫光富是极普通杀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闫光富符合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改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闫光富杀人罪不应适用死刑。

谢谢,发言完毕。

                                   辩护律师:陶文森

                                   00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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