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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下落不明,铁路公安处赔偿25万
 
信息来源: 王勇 入库时间:2007-11-5 字体:【
 

    王某是十四岁的聋哑人,2004年12月的一天在铁路上砸信号灯时,护路人员发现后,报告给某车站派出所。车站派出所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就把人带到离事发地30公里的派出所,办案民警确定王某是聋哑人后,就把王某放走,王某因不熟悉环境走失。王某的家人在第二天知道王某被车站派出所带走后下落不明,四处寻找未果。王某的父母多次找铁路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支付找人费用,派出所不承认有过错,拒绝支付。王勇律师接受王某父母的委托,2005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某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赔偿找人的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铁路公安处赔偿近4万元的找人费用。铁路公安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原告又多次外出寻找王某,仍杳无音信。2007年初,王勇律师代理王某的父母继续起诉铁路公安处要求赔偿找人的损失,开庭审理后,经多次调解,达成协议,由铁路公安处一次性赔偿原告21万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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