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女,33岁,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秦某,男,34岁,现住新加坡
代理律师:董文波、吕中伟律师
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2月4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男。被告于1991年赴新加坡留学,后于1996年被新加坡某公司派驻沈阳工作。婚后,原告随被告在新加坡生活三年,于2003年5月回沈阳,并于2003年5月17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表示对原告提出离婚甚是突然,因为夫妻虽然跨国分居,但关系一直甚好,并且被告相当一段时间是派驻沈阳工作,平时与原告一起居住。后原、被告共同在新加坡生活,相处融洽。儿子出生后,原告声称带孩子不方便,随后回国,双方才分开居住。但是双方感情基础还是很牢固的,夫妻感情也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3年12月17日进行了审理,并于2003年12月26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吕中伟律师在此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收集了大量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从新加坡形成的证据还办理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最后,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夫妻系自主结婚,婚后生活感情尚可,虽然目前有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双方不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