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系军人)婚后生一子丙。婚后因乙男原因造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甲女系残疾人,而乙男长期不管甲女及儿子,因甲女无生活来源,要求甲男支付甲女及儿子丙的生活费。另儿子丙刚七个月大 现甲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女、儿子丙为原告要求乙男支付甲女生活费及儿子丙的抚养费,但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夫妻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有抚养义务。故我们认为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甲女与乙男(系军人)婚后生一子丙。婚后因乙男原因造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甲女系残疾人,而乙男长期不管甲女及儿子,因甲女无生活来源,要求甲男支付甲女及儿子丙的生活费。另儿子丙刚七个月大
现甲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女、儿子丙为原告要求乙男支付甲女生活费及儿子丙的抚养费,但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立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夫妻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有抚养义务。故我们认为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