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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自己父母也骗 一营业员借代购"东方股份"诈骗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入库时间: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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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市居民姚某谎称自己是东方电视台工作人员,以购买“东方股份”原始股等理由,骗得他人钱财15万多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姚某高中毕业后,在一家食品店当营业员,为发财,却动错了脑筋。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姚某向其父母谎称自己在东方电视台工作,电视台要发行“东方股份”的原始股,每股12元,等将来上市后,可以升至24元,要其父母打听是否有人要购买?为了圆谎,姚某还在路边摊私刻了公章,仿造了关于发行、购买“东方股份”的“通告”、“通知”和“收据”等。之后,姚某的母亲向同事梁某转述了姚某的谎言,梁某先后多次将87600元购股款交给姚某母女。期间,姚某又以电视台同事家属生病急需医疗费、购房、拍广告等为由,多次通过其母或直接向梁某骗得人民币共计68000元。

    之后,由于“东方股份”迟迟未上市,梁某向有关单位核实,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12月,杨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姚某又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擅离住所脱逃在外。直至2008年5月14日,姚某在督促下,从外地回到上海,即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姚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了赃款且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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