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到判决结果汪小姐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中国法院网讯 香港武打女星李赛凤因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披露丈夫罗先生与其公司职员汪小姐之间关系密切,被汪小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刊载了该篇文章的新浪网。6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李赛凤消除对登载于李赛凤的新浪个人博客中《第二次的回应》一文的刊载。李赛凤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公开向汪小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一中院审定,逾期不执行,一中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赛凤承担。
原告汪小姐是北京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汪小姐诉称,李赛凤于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网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隐含有汪小姐与其丈夫罗先生有不正当关系之意,构成了诽谤。而且在文章中有污辱性语言的描述。新浪公司作为新浪网的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的网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任由被告李赛凤在网上发表诋毁其名誉权的文章。由于新浪网的影响力,致使文章迅速地扩散,该文发表后被点击三十多万次,给其名誉权造成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新浪网中删除文章《第二次的回应》;两被告公开向汪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李赛凤赔偿汪小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赛凤辩称,作为罗先生的妻子,在自己家里看到自己丈夫和汪小姐的照片以及汪小姐的泳衣之后,在个人博客上提出质疑,其作为香港居民,完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罗先生在公开场合表示过对汪小姐有好感。所以,她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涉及他人的隐私,不侵犯任何人的名誉权,请求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2007年7月16日,该公司收到汪某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文章,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另外,新浪公司认为,本案涉嫌文章发表在个人博客中,在偌大的网络世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一个帖子都进行真实性的核实。新浪公司没有过错,故请求驳回汪某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应汪小姐申请,2007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互联网李赛凤的个人博客的页面进行了公证,在该博客“我的文章”一栏中,刊有登录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的《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的最后一段这样写道:“这些日子以来,Dennis拼命地向传媒说了一大堆极度伤害我名声的言词,拿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来侮辱我,我不知道这个平日标榜自己有教育、有文化、有修养、有内涵的人怎么会如此搞笑,满脑子‘乱伦’‘性能力’‘避孕套’等字眼,简直是污染视听。姑且当是他的个人悲喜剧表演,越演越兴奋,越演越疯狂,他可以去拍一部《医生也疯狂》了。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