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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公开丈夫"外遇" 港星李赛凤一审被判道歉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入库时间: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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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文中的 Dennis指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截至到公证时间,李赛凤个人博客被点击阅读次数为352528次。

    香港《苹果日报》等报刊在2007年6月底至7月初刊登了李赛凤提供的罗先生和汪小姐的合影以及汪小姐个人泳装照片。

    李赛凤和罗先生夫妻之间自2006年7月开始出现矛盾。

    此外,在庭审中,原告汪小姐指控《第二次的回应》一文中具有捏造事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该文中关于发现汪小姐曾经在夏威夷高级海轮晚餐的纪念照和罗先生为汪小姐拍摄泳照的情形的叙述,该文写道:“我发现好多事都蒙在鼓里。”为此,汪小姐认为这样的描述给人的感觉是因为罗先生和汪小姐有不正当关系,而导致罗先生和李赛凤离婚,这属于捏造事实。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否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侮辱和诽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过程中,属于两种不同的事实。

    此案中,在李赛凤个人博客中刊载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该文最后段落“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的表述,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但是,文中直接点出汪小姐的名字,必然在读者中产生“乱伦”这样的联想。使用这种具有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本身,可以认定李赛凤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人情世故观念中,汪小姐因此所遭受的侵害也是能够确认的。李赛凤作为中国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与我国大陆属于不同的法域。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陆,所以,李赛凤应当依照大陆法域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确定,应当以实现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获得救济为宗旨。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李赛凤的行为虽然对汪小姐的名誉有所毁损,会产生精神方面的损害,但是,鉴于没有证据或者达到社会普遍观念共识的严重程度的后果存在,故对汪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中院根据李赛凤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的范围,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鉴于汪小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李赛凤应当对汪小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弥补对汪小姐造成的精神损害。

    个人博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为网民提供的一个独立的存储空间,新浪公司作为网络的经营者,虽然有对网络的运行等具有监管的义务,但是,不能仅凭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本身就认定新浪公司具有过错。因此,汪小姐主张新浪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之请求不能支持。但是,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上刊载了侵权文章,虽无过错,但该刊载行为造成了汪小姐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后果,并且该侵权行为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新浪公司应当与李赛凤共同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汪小姐对李赛凤提出的捏造事实的指控,一中院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的同时,也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李赛凤在个人博客中,宣泄自己的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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