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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3号)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6-28 字体:【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3)

由于涉及律师执业身份及律师事务所为非律师提供执业便利的违纪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且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于相关的规定认识不足,为了进一步明确律师的执业纪律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本会纪律委员会发布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执业律师不得以非律师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律师费并如实入帐、依法纳税。在委托和授权的各类文件中必须明确律师身份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律师在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时,不得向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隐瞒律师身份,也不得在虽未隐瞒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以公民或法律顾问等非律师的名义从事代理或者辩护。即使律师在担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期间,在为该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提供代理或辩护的法律服务时,也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费,且应当在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的公函等文件中,明确律师身份,不得以该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的名义代理或辩护; (三)在由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多家事务所在管理经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律师也只能以其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四)律师在处理近亲属的法律事务时,可以以公民的身份代理或者辩护,无需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并指派,但承办律师应当将此情况向事务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在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各类文件中,只可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非本所人员、本所的非律师人员、正在停业处罚中的律师不得成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承办人。对于实习律师,必须完整地注明其为实习律师,且不能单独指派实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六)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网站、简介、广告、杂志等资料中,或以其它方式变相误导当事人或公众,足以使当事人或公众将非本所执业律师误认为本所执业律师; (七)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非律师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便利,不得为本所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员提供旨在开展法律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不得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或人员协助,不得允许本所的非律师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为其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的证明,也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因法律服务而产生的利润; (八)对于本所律师违法执业,以及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发现后必须立即制止; (九)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非本所律师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出资人、合作人、控制人、事务所或事务所各业务部门(行政、财务等辅助部门除外)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兰州律师贺文龙130387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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