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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助理出庭等于未到庭 下城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05-11-25 10:20:08
张晓红
本报杭州11月24电 今天,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今日捷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大摄影器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原告共聘请了两位诉讼代理人,分别是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可到了开庭时间,原告方仅委派其中一名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出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法院作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5513元被法院裁定由原告方承担,而法院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也将解除冻结。
所谓律师助理,就是律师的助手,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其职责主要在于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工作,包括庭审前准备工作等。由于助理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因而不能单独办理案件。由此,本案原告委派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出庭参加诉讼,只得承担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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