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细读判决良久,不禁喟然长叹。
我在上诉状程序部分特别指出,两个阿里巴巴公司共同委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黄琳紫在两次一审中持律师事务所所函独自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但是,二审判决竟然认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助理参加诉讼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仅受律师本人指派出庭是一种转委托,转委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事先授权,则属于无权代理。本案原审出庭的律师助理虽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但其事先也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的授权,不属于前述情形。所以,上诉人关于原审代理两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出庭的律师助理身份违法、原审应缺席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这个判决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所函和两个阿里巴巴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均清楚表明,两个阿里巴巴公司共同委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珺、律师助理黄琳紫代理本案。黄琳紫出庭参加诉讼是基于当事人的直接委托,这和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转委托根本不沾边!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要么是律师代理,要么是公民代理。黄琳紫代理当事人出庭不是律师代理,这已经明确。同时,黄琳紫代理当事人出庭也不是公民代理。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审核黄琳紫是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上注明黄琳紫的身份是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并没有黄琳紫的身份证号。黄琳紫是不是中国公民都不能确定,其在中国法院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的诉讼活动怎么就是合法的呢?要知道,在中国就是旁听审判活动人民法院都要查验旁听者的身份证,何况是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根据今年三月《南方周末》报道,北京市昌平法院仅仅因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以“本所副主任”表明李苏滨身份就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并建议律协对忆通所进行查处。大家注意,律师事务所开函介绍“本所副主任”参加诉讼活动都不是合法的,何况你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开所函介绍律师助理参加诉讼活动!再次,我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都明文禁止公民这种打律师事务所律师旗号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如果二审法院关于律师助理出庭是转委托的判决是正确的话,等于是人民法院用司法审判实践否定了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这让笔者身上都出一身冷汗!再说了,今后全国的律师事务所都依据这个判决把自己接来的案子“转委托”给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去办理,那谁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去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谁还用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拿什么律师执业证?那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生存都成大问题了!还有,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新鲜出炉第3号规范执业指引强调:“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在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各类文件中,只可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非律师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便利,不得为本所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员提供旨在开展法律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如果甘肃高院的判决正确,那么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台这个指引又该作何解释,难道是人家没事找抽吗?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在上诉状上已经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同样是律师助理独自出庭参加诉讼,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而兰州中院、甘肃高院的判决都认为是合法的,难道中国执行的是两套法律?其实,谁对谁错一目了然,我只是奇怪,兰州与杭州虽说是相隔有两千多公里,但是,两地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差也不至于达到天壤之别的地步吧!
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会见阿里巴巴马云,感慨上海、广东为什么出不了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现在拿杭州基层法院的裁定和兰州中院、甘肃高院的判决对比一下,两地的法治环境、执法水平的差距就显现出来了。我认为,这个差距应该可以给汪洋同志一些启发,帮助他找到杭州能出阿里巴巴的原因。要知道,指派律师助理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独自出庭的律师事务所正是广东的!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地域之间的差距,在东部各城市之间也存在,但是毕竟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就大得多,而且,这个差距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这些层面,也体现在法治环境、执法水平这些层面。并且,我认为,东、西部硬实力之间的差距,会因为两地法治环境、执法水平这些软实力差距的日益突显而不断扩大,这应该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敬请方家斧正!)
贺文龙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