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高龄的段某有4个子女,其中大女儿段玉及大女婿王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于除夕之夜将段某逐出家门。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段某将大女儿段玉及大女婿王明列为共同被告诉诸法庭。 赡养实质上就是赡养义务人给予老人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而子女又与其配偶生活在一个有共同财产的另一个意义上的小家庭里面,因此赡养义务的履行,必然以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支付为必要,因此赡养义务的履行实质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也就是说子女的配偶有协助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样的法律定位就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鉴于我国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要求,以及计划生育的实行,我国老龄化问题严峻,赡养日益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作者建议把子女的配偶也提升为赡养义务人,有尊老爱幼的美德提升为法定义务,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解决缓和家庭矛盾;另一方面,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协调。本案涉及的是在老人的子女健在的情况下,其配偶是否属于共同赡养义务人的法律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关于直系姻亲间的赡养义务,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阻止原告的儿女履行义务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案件的审理中其配偶只能以委托代理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易把其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