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9日晚,素有其它疾病的患者陈某的尿与平常的状态相比有异常,比平时相比有点发红。其妻子发现这一情况后,即到某医院向该院医生叙述了上述情况,并咨询治疗措施。当时,该医院医生说需要把尿样送到他们医院化验后,根据化验结论确定医疗措施。
2006年7月20日上午,陈某的尿样送到医院进行检验。该院的检验结论出来后,即交给了接诊的医生。医生看过化验单后,说陈某患的是糖尿病。根据这一结论,医生开具了处方,让患者按时服用。
患者按医生的医嘱吃药后,到2006年7月21晚十九时三十分左右,即开始恶心、呕吐、浑身无力、面色苍白,后逐渐昏迷不醒。2006年7月22凌晨,患者被120救护车送到市医院急症监护室紧急抢救。市医院接诊大夫问病史时,患者家属拿出某医院开的处方、药品、检验单让医生看。医生看过后,急查父亲的血糖,结果让患者亲属大吃一惊,患者的血糖只有2.1mmol/1,比正常人低了许多。次日,再查血糖,血糖为1.3mmol/1。
到这个时候,患者亲属方知某医院的大夫误诊了病,把尿样的检验结论看错了。让本身体虚弱而尿糖正常的患者吃了2天的降糖药!这加速了患者病情的恶化!虽经区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治疗,在住院治疗44天之后,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在市医院治疗过程中,患者亲属即将有关情况告知了某医院院长和医生。但某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来,就找不到人了,并且拒听电话。
患者亲属无奈之下,找到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该所值班律师听取患者亲属的陈述后,向所领导做了汇报。该所决定给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在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又做了大量的调查,并查阅了国家医疗方面的规定。在所里的会议上,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讨论。淄明所的律师们认为,某医院的医生对检验单的结论判断错误,进而错误的诊断了患者的病情;对于糖尿病的诊断仅依靠一种办法------化验尿样,即做出结论,不符合治疗糖尿病的一般规则;明知患者患有其他疾病而不考虑本次所开药物对病人的副作用,不采取措施避免;事出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或降低危害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向有关部门起草了医疗事故的认定申请书,同时请求责令赔偿患者亲属的损失。2006年10月19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医院的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做出后,承办律师依法给委托人计算了赔偿额,并积极主张通过非诉讼的手段和解此案。2007年1月30日,医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医院方一次性给患者家属予以赔偿。现该赔偿款已经过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