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某日原告方某开车与对面直开来的小车相撞,且严重受伤,头部脑震荡,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到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应由对方全部负责,在原告住院期间,对方赔偿了所有的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且对方的车辆有保险了,保险公司有连带责任同样做了赔偿。方某想起自己还给自己保过商业保险,即人身伤害意外险。方某向该保险公司理赔,而该保险公司却以方某接受了对方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方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审判: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律师评析:此案中原告方某为自己投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即意味着当她发生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方某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了损害,肇事方和其投保保险公司所作出的赔偿只是承担了事故的责任。而方某与其投保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在方某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能以方某已经得到赔偿作为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