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如何赔偿
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窦金刚
典型案例
于2006年7月5日,王强(化名)在某国道被赵雷(化名)驾车撞伤,王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时,赵雷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在保险期内。王强的伤残赔偿金为150000元,医疗费为30000元,衣物损失为1500元。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王强的损失是本案争议焦点。
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律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是2005年4月1日实施。为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60000元,限额又分为子项目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王强伤残赔偿金为50000元; 医疗费用为8000元; 衣物损失为1500元。 王强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失除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以依法向赵雷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