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如何赔偿
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窦金刚
典型案例
于2006年7月5日,张敏(化名)在街道上被某公司的客车撞伤,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张敏的四位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与车方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以车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50000元,丧葬费10000元,医疗费65700元,扶养费45200元。保险公司只愿在58000元数额内直接对原告赔偿,超出部分如何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规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律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为落实上述法律规定,江苏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如何赔偿。依据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抗辩能够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在58000元数额内直接对原告赔偿,余下的312900元损失中车方承担70-80%,原告需承担20-30%。车方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