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张良信,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生,现住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供销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赔偿因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违法罚没,赔偿请求人款项造成的损失共计46万元。
事实与理由 :
赔偿请求人张良信1997年时为商丘市民权县王桥乡供销社主任兼棉花加工厂厂长。2000年6月份,民权县检察院查账时以张良信挪用公款50万元为由将张良信逮捕,并强行罚没了张良信个人存款46万元。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撤销了对张良信的起诉,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了民检反贪撤案2002第5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是却拒不退还罚没的46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第六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划扣存款、汇款…”的规定,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仅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权力,而无权划扣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更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罚款。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对张良信处以46万元罚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法。现赔偿请求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提起国家赔偿,望赔偿义务机关及时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张良信
200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