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伟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伟成妨害作证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伟成。被告人刘伟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他的这一行为是因爱子心切所致,情有可原;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困难,应适用缓刑。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 被告人刘伟成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伟成对其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在得知其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追究后,为了能让儿子早日获得自由,想方设法地为儿子四处奔波。通过多方努力后得知,只要能证明其子在案发时不在现场,或案发时还未满十四周岁,其子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被告人一心想着如何让儿子早点走出看守所,没有冷静的思考到底该如何才能真正的帮助其子走向正常生活,只是有病乱投医,在没有搞清楚实施到底是怎样的情况下,只是一味地去找证据证明其子在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在这一证据被推翻后,又找到为其子接生的一对夫妇,让他们出具其子是在92年出生的虚假证明。被告人在做出这些“努力”时,想到的只是能让儿子早日从看守所出来,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将这一行为同妨害作证罪联系到一起。更没有考虑到指使他人作伪证已触犯了《刑法》第307条,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在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翻然悔悟,后悔不已。他的所作所为对其儿子没有任何帮助,相反却使自己及妻子身陷囹圄!帮助其子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其子积极坦白,积极同公安机关配合;因其子是超生,未在医院出生,就其年龄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申请骨龄鉴定,被告人没有选择正确的方法,反而面临着刑事犯罪,被告人对此很是后悔。因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向一审法院坦白,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妨害作证的行为纯粹是因为爱子心切,其犯罪动机情有可原。
被告人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作为其父亲应积极的同侦查机关合作,就其所知道的实际情况如实向侦查机关反映,并积极规劝其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坦白,争取好的表现。因其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一定会作出相应的从轻判决。但是被告人因爱子心切,不想让其子在失去自由的监狱里度过他的花样年华,所以作出了这一让自己后悔不已,让家人伤心失望的错误行为。致使夫妻二人还有儿子都受到了刑事追究,且其子也因受追究后没有更积极的表现,难以获得最轻的刑事判决。这一结果是被告人始料未及的。老牛舐犊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为了子女的幸福和前程,父母起早贪黑,吃苦受累,甚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是在所不惜的。为了孩子父母就不再考虑自己的得失,只要子女好,父母就好,子女有前程就是父母有前程,在平静的日常生活中,父母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关系到孩子一生的命运,作为父亲怎么可以冷静处之,虽说要获得最好结果的最好办法就是自己如实反映,并教育其子也如实交代,坦白合作,但是故意伤害这一行为并不是一件小事,不是坦白就能确定无事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是一个轻罪,而是一个很严重的罪行,有他们无法预料的刑期,所有这些都让不怎么了解现行法律他不知所措,不知该何去何从,从他为孩子着想的角度,从他对法律的了解,从他所能为孩子作出的努力,他也只有这些办法,也只能这样做。 因此从人性的角度看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作假证为其子开脱的企图并没有得逞,相反却起到了消极的不良影响。虽说他这一行为不明智,但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儿子未成年就要面临牢狱之灾,父母为救子也深陷牢狱。法律要植根于现实生活之中,就要既体现其威严的一面,又要体现其人性的一面;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就在身边,而不是在千里之外;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的锁链;通过法律了解什么是合法的,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合法的,是要坚决杜绝的;人们要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也要通过法律知道什么是对别人、对国家、对社会有害的,是绝对做不得的。法院的刑事判决就是要起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不至于再次为害社会,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困难,可以适用缓刑,以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作用,仅仅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不能把手段和目的混为一谈。无论拘役还是徒刑,都只是实现刑罚的手段,其目的都是要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如果目的能够达到,且已经达到,那么手段就不再是必需的了。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且适用缓刑不至于再次为害社会;被告人上面有年迈的父母双亲需要赡养,下面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等待其去抚养,其中小女儿还不满十岁,必需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来支撑这个破碎的家庭!被告人的妻子因妨害作证罪和出售假币罪被判了有期徒刑,无法在外照顾家庭。被告人所剩刑期不足一年半,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刘伟成符合该条规定,且考虑其现在的家庭状况,综合这两方面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伟成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犯罪情节较轻且悔罪表现良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其家庭也因其子和夫妻的原因而支离破碎,这样的家庭急需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来支撑,如果被告人不能早日回归家庭,对他们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来所无异是雪上加霜,有谁知道它还能在严寒的冬天支持多久呢?我们谁也不希望悲剧再次上演,悲剧与我国法律的宗旨相违背,也是和谐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希望二审法院考虑相关情况,对被告人刘伟成适用缓刑!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