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杞 县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杞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人谢松廷,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杞县城关镇毛纺厂家属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0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松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万民胜、郭爱荣,被告人谢松廷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7日上午,杞县城关镇陈庄小学附近居民霍涛(被害人)和谢松江因参与邻居家办丧事问题发生纠纷,引起双方家人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谢松江之弟谢松廷用砖头将霍涛颅顶部砸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解决。
上诉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刘继明、刘继彬、华金红、詹伟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松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松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世领
审 判 员 段广开
审 判 员 王 伟
二 00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潘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