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7-8-8
字体:【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1  】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的记录
 
  热门范文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