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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网举办劳动合同在线解答活动劳动政策相关问题解答(一)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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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已经在公司干了2个月了,公司让签劳动合同,可是劳动合同里又规定了试用期,请问能这样在合同里再规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对应关系应符合91号令十六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已干了2个月,才签合同,且规定试用期,那么已干的2个月应含在试用期里。

   问: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呢?
    答: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表明终止意向,企业应按职工上个月日平均工资,每迟延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如企业非因职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通过协商的办法妥善处理。

  问:员工擅自离职,经劳动仲裁该员工应支付违约金2万,但现在单位找不到员工了,请问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可以用他的公积金或者社保结算的保险来冲抵她的违约金吗?
    答:这种情况属于在仲裁或司法过程中执行难的问题,但不能以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来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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