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医疗过错的认定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4-12
字体:【

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二、判断医方医疗过错的辅助原则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涵括。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法律常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准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可结合以下原则考虑:

(一)“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美国有判例(RaybrunV.Day)认为,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经搜查仍无所获,但基于患者情况危急生命,未继续寻找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即课以损害赔偿责任。
(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责任。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之专门法律常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刘“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理的方法始可。医疗学说之选择,其亦相同。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理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屑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切记判断责任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三)“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也可以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屑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一般标准。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

1  2  3  4  5  6  】
   关键字: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找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
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
遇到医患纠纷应该怎么办
误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热门范文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