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行政、法规对高校的授权,依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学生和高校间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在关于学位证和毕业证的案件中,学生可以将母校列为被告;但在关于学籍管理的案件中,学生不可以将母校直接列为被告。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诉讼;行政授权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006(2004)01—0040—02
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所表现的特征就是一种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行使下列权力:(一)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