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理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的行政管理权。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世纪就把国立高等学校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称之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日本法则称之为“公共营造物”或“公共机构”。从组织性质上看,这些国家都将国立高等学校定位为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和判例都表明了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事实上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因为,在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浓厚的“权力”色彩,而不是“权利”色彩。而正是这种权力色彩的原因,高等学校才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命令,进而形成了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
正是这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造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近年来发生许多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包括招生许可,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本科、研究生毕业证的颁发,退学或开除的决定等众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它包括学校的进口、日常管理和出口三个方面。而从教育行政权的角度看,高等学校这种权力又可以分为招生权、许可权和行政决定权。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纠纷发生最多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