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在学位证、毕业证许可权和学籍管理权两个方面。
有关学位和毕业证的许可案件,从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可以直接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例如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原告田永称: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切活动,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时评,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派遣手续。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了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所以不给田永男法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派遣手续。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总第60期)。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主要高校或学位委员会所作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说侧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高校和学生之间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学校因各种原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剥夺了学生的手教育的权利。这类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法律救济,教育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