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众多的法院也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衰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而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不予受理,而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以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行机关提起行政行政复议,或以申诉部门为被告、以高等学校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科研究所勒令退学案就属于此类。而西南某大学生李某直接以母校为被告提起不服该校行政开除其学籍的行政诉讼,则被人民法院告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属于该类型案件。
对学生开除或退学的行政处理决定显然已经直接剥夺学生受 教育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里,剥夺受教育权要比侵犯某些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更严重。这就要求高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要慎重处理这类问题,既要从严治校,又要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权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 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