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求政府部门采取高效、迅捷的对抗措施来排危解难。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执法程序的快捷性;第二,权力的集中性。第三、权力运用的高度裁量性。第四,紧急权的追认制度。而这些都需要通过行政应急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最大程度的得以实现。
3、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
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可以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不能剥夺个人的最基本自由和权利。如人格、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驱逐和流放;公民资格不得取消;宗教信仰自由应得到尊重;语言使用权不受侵犯;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允许思想自由;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不得有罪推定和两次审判同一犯罪事实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即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缔约国也不得克减该公约所规定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或强迫劳役的权利,不受溯及既往的刑法追溯的权利,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等。
4、紧急行为目的之公益性原则
实施紧急状态通常会中止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因此,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必须要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缺少明确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就缺少必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实施紧急状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基本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公共财产的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等。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三)行政应急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程序法》已被提到人大议事日程,行政应急程序作为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行政程序可谓意义重大。
1、法定化的行政应急程序促进了依法治国的平衡发展,有利于弥补我国在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空缺。在法治社会,政府和民众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紧急状态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能否在紧急状态下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就转化为行政紧急权力能否依法定程序行使的问题。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也必然要求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2、制度化的行政应急程序实现了利益兼顾的要求,有利于达成权力控制与权利滥用的和谐发展。可以说合理的程序设计是较好的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矛盾冲突的一方良药。而行政应急程序的制度化使得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利益,在确保国家紧急权的高效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3、系统化的行政应急程序加快了国家应急法制建设的进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国家应急法制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完善的应急法律规范,完整的行政应急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行政应急程序的合理设置必然有利于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完善。
4、规范化的行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