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程序提高了行政应急行为的社会可接受性程度,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沟通。
三、行政应急程序初步设计
宪政国家实施紧急状态的程序严格复杂而且精密,是制定紧急状态法,行政程序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要求紧急状态的各个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诚如哈耶克所言:“防止紧急状态权力被滥用的最佳方法似乎是: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必须据此放弃它在正常状态下所享有的那些权力,而仅保有这样一项权力,即任何时候都有权废除它授予某个权力机构的紧急状态权。”因此,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程序:
1、行政应急预防程序
基于紧急状态的突发性、危害严重性以及紧迫性,我们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时刻作好充分准备,这就需要在整个行政应急程序中规定好完善的预防程序[2].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迅速高效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机制,资源储备机制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等。危机预警以及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也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4].
2、行政应急公开程序
应急机制下行政公开的本质仍然集中在知情权以及知情权的限制问题上。它对公民来说是一种权利,对政府来说是可一种义务。紧急状态一旦宣布,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公开的文件和信息之外,政府就应把紧急状态的有关信息即时、充分、真实地公布于众,同时建立信息查询法律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权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出版物等法定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行政应急公开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制度、信息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的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应采纳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而信息的报告程序则应坚持迅速、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信息的公布同样确保其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且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
3、制定紧急处理计划程序
紧急处理计划的制定强调迅速、及时,强调专家的参与,而正常状态下的听证、民众参与等程序则须相应缩减。其同时需要强调因地制宜,除中央制定处理计划外,地方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央的规定制定具体计划,并报中央批准备案,而且这些计划必须公之于众,允许民众对计划明显不合法之处提出异议,但通常只能寻求事后救济。
4、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简易程序
行政紧急措施由于自身的特性更要求程序的简易性,行政机关采取紧急措施可以用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作出,但其事后均应在记录或报告中说明。同时为尊重、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采取行政紧急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仍然必须公开说明。而且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时,还必须告知其各项程序权利和义务。
5、紧急状况下排除妨碍程序
在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妨碍行政紧急措施顺利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决策,或采取必要、适当的程序予以排除。排除措施的实施也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