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
6、救济程序
如果行政紧急措施明显违法,当事人不服,认为其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针对相应的行政紧急措施(如行政强制隔离、治疗、行政征用等)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寻求诉讼救济。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合法的行政紧急措施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相对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
当然,以上这些仅是行政应急程序的概略设想,由于行政紧急措施的多样性、复杂性,如行政紧急征用程序、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行政紧急救助程序等,他们不仅要遵循本文所列的相关程序,也要考虑到征用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救助程序等特殊之处,这里不再对其一一详述。
参考文献:
[1] 林纪东:《国家紧急权论》,载《政治评论》第1卷第1期,P13
[2] 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摘自法律教育网。
[3] 李立:《紧急状态法应注重公民权利保护》,载自《法制日报》
[4] 莫于川,《SARS危机引出的我国应急法制课题 》,摘自网刊,《公法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