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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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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在许多情况下,它还顾及了第三者和有关国家的利益。同时,从契约、侵权以及与人的身份、地位、能力等领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的法律选择的方法较其他方法而言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更能适应超国家关系的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突破了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僵化、教条,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传统冲突法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都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联系因素去寻找具体的准据法。从根本上忽视了同一类案件构成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不公正,从而丧失法的正义。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追求公平公正,保护有关利益为出发点,主张放弃机械教条的做法,在考虑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性之后,通过对与之具有联系的地域的法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有关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目的,据此确定其是否同具体法律关系有利益联系以及这种利益关系的密切程度,最后找出所适用的准据法。但是,对于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或判断公正和利益,该原则并未给出确切统一的答案,这就给造成司法判决不统一埋下了隐患。

  第二,它反对传统的法律选择的机械性和单一性,主张灵活性和多点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这就要求凡是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全面分析和衡量,通过比较分析,揭示各连结点之间的重心所在,从而为适用法律提供一个最优化的选择。该原则由于追求个案的公正性和判决的灵活性,因而无法实现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要努力达到的判决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而这一点恰恰是当事人所希望和关注的。

  第三,它的灵活性提高了法官的地位,赋予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主观灵活性因素,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并以之作为法律选择灵活化的动力。法官容易应付各种例外情况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因而具有补缺功能,促使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另一方面,又由于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分析和判断,而法官的能力素质各异,会导致判决结果各异。所以,对该原则的适用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评析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各种高新技术、经贸交流日新月异的变化,对各国的冲突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在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中也产生了不和谐的声音,认为它存在着灵活性太强、确定性不足、缺乏可预见性,并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缺陷。在多种观点并存并争论不休的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呢?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

  第一,它具有灵活性,“其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连结点,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10] 一方面,该原则在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诸多连结点进行分析和权衡后,找出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从而很可能使各国对统一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趋于一致,这与传统国际私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该原则也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个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第二,它在各种价值间进行了较为客观、合理的、公平的选择。立法者、司法者和当事人都期望法是“良法”,能保护各方面的不同利益,但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传统国际私法的僵化,会造成只顾及大部分而牺牲某些个案利益的现象。该原则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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