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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变革与回归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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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和例外情况能予以充分考虑,使每种价值取向趋于公平合理。

  第三,该原则具有补缺和矫正功能。当各国冲突立法存在缺陷不足时,该原则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当各国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即将导致不合理现象时,该原则可以起到矫正作用;当有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出现而现行立法未规定相应的适用规则时,该原则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弊端与缺陷

  任何一个事物都应当一分为二地对待,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例外。它虽然具有许多优势,但也潜伏着令人忧虑的危险。甚至可以这样说,它的一些优点之中就隐藏着缺陷和不足。

  第一,它较大的灵活性可能导致法律选择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判定的不一致性,而确定性和一致性以至可预见性正是立法所要追求的目标,这就导致了预期和结果的矛盾,可能使得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国家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各国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这也可能会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二,它赋予法官以较大的权力,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了实现个案公正,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其最突出的优点是使法官容易应付各种例外情况,使个案公正得到充分的保证。但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断,往往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所以各国在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都对此原则所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限制,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行使。 [11]

  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用的政府利益分析法,有可能导致把国家和政府利益放在首位,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而忽视个人的利益,使本应当受到私法保护的当事人的个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处于被动地位。

  第四,在有些领域,特别是国际商事领域中,由于其特有的规律性导致了国际惯例、标准合同等的大量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较难触及该领域的核心。这是该原则在适用上的缺陷。

  五、结语:“后冲突法革命时代”美国冲突法的发展趋势

  比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缺点后,如何扬长避短便成为各国法学家和立法机构所面临的重点问题。美国学者正在尝试修正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存在的缺陷,并以最终实现“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出台为目标。很多学者认为,由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存在着下列缺陷,故而有必要准备进行“第三次重述”:第一,第二次重述是陈旧的;第二,第二次重述存在着越来越多的缺口;第三,第二次重述还有一些硬性规则;第四,第二次重述只是传统的文件;第五,第二次重述的规定模棱两可。 [12] 如在“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的1997年年会冲突法讨论小组发言中,威廉姆特大学法学院院长西蒙尼德斯(Symeon C. Symeonides)教授就提出“现在是准备第三次重述的时候了”。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美国冲突法的现状感到失望,正像一位观察员所说:美国的冲突法开始变得像“一千零一夜”的故事集,仿佛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和解决方案都是独一无二的,导致判例法上结果的相互矛盾与混乱。如果说这种结果在冲突法革命的早期是可以预见和理解的,那么,在冲突法革命30多年多年后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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