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直观主义司法”(impressionnisme juridique)的做法是否持续得太长?美国的冲突法是否需要进行合并和标准化?其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正如罗森伯格(Maurice Rosenberg)所解释的,第二次重述放弃了传统理论中的“不合理规则”而采用了“不受拘束的合理规则”,后者应该为“有原则的合理规则”所取代。法院需要而且也应该被赋予比第二次重述更多的指导,“冲突法的可预见性和实体法同等重要”。
综上可见,在冲突法革命30多年后的“后冲突法革命时代”,美国冲突法表现出了一些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向:一是进一步柔化僵硬的法律选择规则;二是在柔化硬性规则的同时,强调冲突法的可预见性;三是给法官提供给多的明确的指导,以进一步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纵观美国冲突法自批判《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而掀起冲突法革命,到冲突法革命30多年后学者尝试进行“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这一“变革——反思——回归”的发展历程,恰恰印证了本文标题中的一个词组:变革与回归。但我想说明的是,这里的“变革”,是冲破传统冲突法藩篱,促进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必然;而这个“回归”,也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重蹈覆辙”,而是由理性思考、司法实践所促成的,一种呈螺旋状上升的,不断深化、醇化冲突法的发展态势。
「注释」
郭剑寒,现在吉林大学从事国际法学(主要是国际商法)和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
[1] M. Reimann, Conflict of Laws in Western Europe,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1995, pp12-17.
[2] 张乃根。 西方法哲学史纲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276.
[3]张乃根。 西方法哲学史纲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280.
[4] Lea Brilmayer, Conflict of Laws, 4th ed., Little, Brown & Company (Canada) Limited, 1995, p203.
[5]参见徐崇利。 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 [J]. 法学评论。 2000 (5)。
[6] G. R. Shreve, A Conflict-of-Laws Anthology, Anderson Publishing Co., 1997, p253.
[7]李双元。 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M]. 法律出版社, 1996. 61.
[8] 张仲伯, 赵相林。 国际私法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209.
[9]参见徐兆宏, 石雪梅。 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击 [J].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1998创刊号。
[10]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