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小明
内容提要:考察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发现其直接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义仅指非法物证的排除,随着进一步的发展该规则逐渐适用于其它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最彻底的,也充分体现了对隐私的保护之周密。
关键字:非法物证;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
一、“证据排除规则”词义探索
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又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从字面意义及汉语用语习惯理解,应指一切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据。中国学者在“非法”与“证据”的含义上有不同的见解。对于“非法”,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取证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四个方面。[1]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仅指特定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获取证据。[2]联系证据排除规则理解,它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获得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予以排除。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权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将“非法”视为取证手段违法。[3]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含义的最大分歧在“证据”方面。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还是仅指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考察其产生的历史对于准确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4]在北美13州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英国议会为了减少在美国殖民地的走私活动,发布了司法人员召集令,其发布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也没有正当性的声明,允许搜查的范围是无限的。拥有这项令状的官员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搜查,引起了当地人民极大憎恨。[5]这是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原因。1812年后,美国完全摆脱了英国的统治,美国建国初期一些捍卫自由和针对外来压迫的规定,如《权利法案》第4条,从针对英国人的非法搜查的规定,转变为限制美国政府尤其是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依据。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对第四修正案的理解,是为了实现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法搜查与扣押而设计,是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确立的。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一案确立了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联邦法院的规则,但各州有权拒绝适用该规则。1961年联邦法院通过马普太太一案,将该规则统一适用于各州,最终在美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该规则确立和发展的一系列判决看,该规则主要针对非法搜查和扣押问题,排除的是因此而获取的实物证据。在美国理论界,部分学者据此将“证据”仅理解为物证,[6]我国也有大量学者持相同见解。[7]对于“证据”包括的范围,仅仅将其限定为实物证据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