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联邦法院在1921年指出:“修正案的起源和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它意图仅仅对统治政府施加限制。”[13]如果私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证据,政府将其运用于以后的刑事案件中,那么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但一个非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官员的指导下或按官方政策进行搜查的话,它将被视为公共搜查。私人行为如果得到政府的鼓励、承认或默许,或私人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政府利益(如发现犯罪活动及相关证据),也将被视为公共搜查。政府官员对私人搜查获得的物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时,一个纯粹的私人搜查可能转变为一个受宪法约束的公共搜查。第二,搜查侵犯了隐私,该隐私要被行为人合理地期望不被他人知悉。美国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十分细致的阐述。法院判决推导只在下列情形适用第四修正案:(1)市民表达了一个主观的对隐私的期望;(2)对隐私的期望被社会认为是“客观上合理的”。一个人向第三者传递信息、甚至在一项明显秘密的谈话中,都不能合理的指望该信息在第四修正案的条文中被认为是隐私。因为他承担着交谈者背叛和泄密的风险。如果某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把信息告知了银行,或者打电话时主动将号码透露给电话公司,对这些信息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他要承担的风险是信息可能被透露给政府。被告将垃圾置于公共场所,足以驳斥其要求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主张。其抛弃的证明有罪的物品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该证据不得被排除。暴露于公众的一个人的外部身体特征,被认为不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一个人没有理由指望别人不会知道他的声音,他也不能期望他的脸对全世界都是秘密”。[14]没有暴露于公众的身体特征,以及要求侵犯身体的检查,比如血型,适用第四修正案。法院还讨论了再空中飞行的飞机上对庭院进行的裸眼视察没有侵犯隐私,但如果在地面上进入庭院进行观察,那么搜查就发生了,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保护条款。警察使用温度计来确定从毒品种植嫌疑者家中释放出来的热量的温度(使用镁光灯种植大麻会释放热量),被认为是侵犯隐私的搜查行为。因为温度计能够揭露在房中两个人亲密活动的有关细节。警察进行观察的地点,尤其是优势地点(任何人都可合法观察的地点)是十分重要的。法院还对隐私期望的不同区域进行了阐述。[15]
其次,一项搜查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意味着第四修正案的适用,其是否被违反则是另一问题。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是警察在搜查或扣押之前必须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他们发现违禁品或犯罪证据的事实不能证明事后的搜查是合理的。合理根据被定义为根据警察所了解的个案的具体情况会使一个理智的人认为某个特定的主体实施了某项犯罪或与犯罪相关的特定物品将在特定场所被发现。下列情形被认为有合理根据:(1)警察自己对事实和案情的了解,即警察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亲身感受到案情;(2)可靠的第三人(线人)的报告,包括线人可靠和线人提供的信息可靠。如果警察公开线人的身份,则通常认为是可靠的,如果不公开,则警察必须说明该线人是可靠的;(3)信息加上其他左证。如果警察不能肯定线人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则警察可能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在线人提供的信息和调查的结果中任何一个单独都不能确立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两者结合起来则可能使之成立。如果在搜查和扣押时没有合理根据,则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审理时被采纳。
第四修正案确立的排除规则严格限制了警察的行为,重重束缚了警察的手脚。只有在垃圾堆里他们才能放开手脚寻找证据,稍有疏忽就会眼睁睁地看着嫌疑人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