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字体:【

第三方的情况下,第三方也会认为技术的利用国即保护国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在上述情况下,到底依据什么来判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与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呢?

  1. 转让技术所有权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

  依据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通常分为转让技术所有权合同和转让技术使用权合同两种。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地法是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其依据是“特征履行”。“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 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技术转让就是权利的完全买断,受让方支付一笔钱作为转让方转让其权利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明显是特征履行方,因而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合同的准据法。斯勤泽(Schintzer) 也认为,在这里特征履行方应是转让方,因为受让方的行为只是支付金钱,而支付金钱的行为在许多合同中或与各种各样的特征履行行为的交换中都存在着,不能体现合同的特性。[2] 但是, “特征履行”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技术许可合同中就不那么容易确定了,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通常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种,而且合同通常涉及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第三方等甚至更多的当事方。因此, 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依据就不同。

  2. 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许可合同)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依据

  技术许可只是权利的许可使用而非权利的完全买断,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权利的使用方为多个。在当事方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何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来平衡多个当事方的权利,学者的论著和有关立法提出了以下三种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第一种确定依据是把许可方有惯常居所或营业地或中心管理地国家的法律(以下简称许可国法律) 作为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

  这种确定依据得到了一些学者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如:著名法学家乌尔马(Ulmer) 在《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一书中就主张:“在被许可方既没有排他使用技术的权利也没有义务利用技术时,许可合同适用许可国法律。”[3] 托劳拉(Troller)则主张:“许可合同在涉及几个国家时, 适用许可国法律。”[4] 在司法实践中,瑞士也把许可国法律作为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6 ] 并在尔后编纂的1987 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122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由转让方或许可方的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但是,也有反对这种确定依据的观点:一、在被许可方将受让技术再次许可给第三方的次许可合同中,该确定依据就不那么有用了, 因为该许可国不是排他权利的授予国,要求该许可合同适用许可国法律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2] 二、它会导致许可方规避法律。例如,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常常将其技术管理中心设在为规避法律而成立的子公司所在地,而该子公司所在地明显与技术没有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许可国(即技术管理地) 的法律得到适用,那么许可方规避法律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就曾在史蒂芬(Stefanel) 一案中拒绝

1  2  3  4  5  6  7  】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的记录
 法律论文最新文章
 
 
 法律论文热门文章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