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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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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合同的订立最终是由渴望利用技术的被许可方签字完成的;二、技术的利用是合同的关键因素,因为不管是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他们都希望通过合同的成功实现来达到他们各自的目的,而合同的成功实现又依赖于技术的利用;三、世界上大多数学者都主张适用保护国法律;四、保护国这一名称具有兼容性。但在技术的利用国有多个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区分各种情形进行分析。若存在主要利用行为的话,那么技术主要利用地的保护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主要利用行为是支配整个合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其他的利用行为常常只起辅助作用。如,甲国A 公司许可乙国B 公司利用技术在乙国进行产品的生产,而在丙进行产品的销售,在这里,产品销售显然是为产品生产服务的,产品的生产才是许可合同的关键;若存在数个主要利用地的话,那么导致合同成立的保护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当事方订立合同肯定是希望合同能够成立,合同成立是当事方所追求的;若数个主要利用地的保护国法律都导致合同成立的话,那么这时就可以先让当事人从中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能选择时,再由法院决定,因为这样做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有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第二,在许可合同涉及到数国,并且被许可方有义务利用该技术时,应把被许可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此,前文已有论证,澳大利亚国际私法也提供了这方面的司法实践。

  第三,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的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应把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在订立合同时,他们已经注意到了该共同法律是允许许可的并且会对此提供保护,而他们很大程度上并不关注第三国法律对合同的影响。在这里,共同的法律既可能是许可国法律也可能是被许可国法律。

  第四,若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应把许可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是针对一些例外情形而作的规定,它便于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确定标准因合同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原则上为技术保护国法律。但是,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的主要利用地应作为保护国;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注释]

  ① 在1995 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一揽子协议已明确表明国际贸易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而且包括国际技术贸易(TRIPS) 和国际服务贸易(GATS)

  参考文献

  [1]  吕薇。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M ] . httpPPwww. cnipr.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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