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程序以及当事方的立场均为保密信息,调解也不得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有不利影响。
5仲裁。从篇幅和规定的详细程度来说, 《争端解决协议》无疑对仲裁最为重视,在第6 、7 、8 、9 条中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相关问题。
对于仲裁庭的设立,协议第6 条规定,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的60 日内或紧急案件情况下的20 日内无法解决争议,则请求方可以书面告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同时要说明理由, 包括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由于该协议并未设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争端解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设立仲裁庭实际上是自动的,只要申请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就可认为是成立的。
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协议第7 条作了详细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是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具有很大的影响。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 《争端解决协议》采取了当事方各自推选仲裁员的方式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该由3 人组成,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双方共同选定并且为仲裁庭主席。如双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应请求WTO 总干事来指定仲裁庭主席。该协议对仲裁员的选择也有严格要求:仲裁员应该是熟知法律、国际贸易、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方面知识的专家;仲裁庭主席还不得为争议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得在争议当事方领土内拥有惯常住所或为任何一方当事方
雇佣。
协议第8 条规定了仲裁庭的职能。仲裁庭主要是对争议作出客观评价,包括争议的事实问题、《框架协议》的适用性以及其遵守情况等。如果仲裁庭认定某一措施与《框架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申请方使该措施与《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并就被申请方如何执行建议提出方法。但在调查和建议中,仲裁庭不能增加或者减少《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争议,根据陈述、辩论和相关信息,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在提交最后报告前还应给予当事方充分机会复审。仲裁庭应当根据一致意见作出裁决,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多数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并不能作出命令要求缔约方政府采取何种措施。这是尊重缔约方主权的体现。
6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而争议解决的核心是落实,也就是能否得到执行。《争端解决协议》第12 条规定了执行方面的事宜。根据该条,被申请方应当遵循仲裁庭的决定,将其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申请方。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被申请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如果争端当事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是否符合《框架协议》发生争议,则他们应将其提交原仲裁庭来裁决。
7补偿和中止减让。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因此被申请方如果未能执行裁决,则其
须给予申请方必要补偿;申请方也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请方的减让或利益。但是, 《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上述措施仅是暂时性的,在价值取向上并不鼓励争端当事方采取,而是认为执行裁决才是最为重要的出路。
三、《争端解决协议》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7]的比较
《争端解决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作用和地位类似于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框架协议》得以落实和维持的基本制度和保障。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既有相同点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