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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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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争端解决方式、时间限制等方面与WTO 争端解决制度设计存在很多类似之处,在许多用语上也相同。例如, WTO 和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都强调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8].在时间限制方面,两个争端解决机制都注意避免使争端解决程序拖延过长,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限制,使得争端解决的效率大为提高,防止争端解决久拖不决。另外,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WTO ,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 总干事指定主席[9].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前者与国际社会潮流的接轨,使其具有先进性。

  第二,由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就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必须符合这种特点,这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例如,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强调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和上诉程序来负责争端解决,其法律程序上的正式性略显薄弱;而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类似于司法程序,拥有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分析法律问题的上诉机构等,其准司法的性质非常明显。再如,由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货物贸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产品贸易,因此其程序设计上就不需要非常正式和复杂;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因此针对性就不是很强,而是更强调程序的正式性。总体来说,由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必要完全模仿WTO ,而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设计,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发挥仲裁的优点,是明智的选择。

  四、《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

  规则最大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对于《框架协议》而言,它的落实和遵守需要《争端解决协议》的保障, 《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就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各项原则和措施的有力保障

  众所周知,任何实体法都需要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系列贸易协议,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因此, 《争端解决协议》与《框架协议》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完善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框架协议》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就无法妥善解决,未来自由贸易区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蒙上阴影。因此,正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 《争端解决协议》的制定和生效对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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