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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
信息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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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烨敏 

 

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及司法救济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独立性原则 止付令

  信用证法律应该保持对商业现实的灵敏的回应力,尤其要反映国际银行与商业界发展出的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法院也要以一种与上述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相协调的立场来理解[1].信用证现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由于信用证的核心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局限性,易被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者所利用。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有超过1亿人民币的也不少见。1995年末有报道说在中国针对银行的犯罪和欺诈类型中,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例外应运而生。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

  (一) 信用证欺诈

  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方式实施欺诈,包括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受益人直接伪造提单,受益人盗用承运人的提单冒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就是受益人注册一家虚假的船运公司然后签发提单。第二种形式则是以提交“欺诈性单据”实施欺诈,所谓“欺诈性单据”是指提单本身签字是真实的,但是提单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形式由主要包括,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例如本是DVD却装运的是VCD;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严重篡改提单的真实内容,如表面上就有瑕疵承运人却签发清洁提单;最后就是利用集装箱业务中的操作规程与承运人串通签发与实际货物不相符的提单。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例外主要是指发生了信用证欺诈行为,法院下达开证行禁止支付的命令,该命令英美国家称为“禁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称为“止付令”。信用证例外属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是法院针对银行的行为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两者的关系

  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最关键的特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2]银行和法院在做出判断前必须首先考虑信用证的独立性。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就是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相符,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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