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公司的规制方式
跨国公司形成垄断、阻碍相关产业发展、使我国消费者面对其高额的利润掠夺、背离我国对外资引进的初衷,这些现状是我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的必要性体现。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也使得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毫无顾及地进行垄断行为,如对我国优势行业的强势企业近乎全行业的并购,全然不考虑市场的集中度和垄断趋势。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能真正促进经济的正常增长,使我国的消费者能从跨国公司的介入中得到真正的实惠,这些构成了对跨国公司进行本国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使规制手段或方式的多元化成为必需,对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主体在WTO规则下进行规制,仅以立法、司法或行政等单一的传统的规制模式是难以奏效的,而应通过在刚性规则指导下的软约束为主导的综合规制,具体表现为: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并以下几种方式的并行来抑制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充分重视民间组织的力量,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作为对跨国公司规制的主要力量。此为对跨国公司的软约束。
市场中发生的状况由市场中的主体来解决更具可接受性。近年来,各国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的很快,它们有着各种不同的宗旨和目标,例如劳工联合组织、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团体、国际媒体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由于这些组织是成员通过自愿的方式组织在一起,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工作,许多跨国性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贪赃舞弊行为也是由一些民间组织得以公开曝光并使之得到有效遏制,民间组织维权逐渐成为对抗强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处在发展之中,有着自己的特点——民间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设立,与政府部门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如较成熟的消费者协会,即是一种半民间半官方的组织形式。虽然我国民间组织受规模、数量和广泛性的限制,目前还无法形成一种制衡机制,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力量。如武汉野生动物园的“砸布事件”,面对奔驰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部分车主事后自发组成了“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受害者联谊会”,向奔驰公司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态势下,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才与车主们协商,做出友好的表态。对于“砸车事件”本身本文不予评论,但结合此前发生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这些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的不负责行径,通过民间组织的行为对跨国公司进行约束的结果显示出了比政府出面更方便、更快捷的优势。因此,我国应该鼓励此类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民间组织的发展[6],而且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民间组织也应予以支持,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包括对一些事件发布信息、形成一定的消费者联盟等,对跨国公司进行软性约束[7],这也正符合WTO规则所倡导的削弱政府的投资管理权的发展模式。
(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