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 www.xls.net.cn 入库时间:2007-4-2 字体:【

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6年5月2日,刘具文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小麦,当天下午5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小麦和打麦机的板车回家时,板车滑坡失控,撞向桥头售货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原告徐成辉腹部,徐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膈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开娄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原告住院治疗至7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532.08元,被告已付600元,为此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内黄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成辉的损伤系被告刘具文和两名雇工拉车配合不当所致,所以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两名雇员下落不明,刘具文与两名雇员系雇佣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内黄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决被告刘具文赔偿原告徐成辉医疗费6532.08元,减去已付的600元,余款5932.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1  】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熊仁武 律师更多信息:
姓    名: 熊仁武
执业证号: 191002110317
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0679--22557158
电子邮箱: xls555@126.com
邮政编码: 523129
联系地址: 东莞市东城中路辉煌商务大厦五楼
熊仁武 律师更多文章:


热点文章

 
  全国优秀律师库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