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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6-13 字体:【

 作者:李伟律师   QQ:985632883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会发生与原权利人相反的民事法律效果,因此民法规定,不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改变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  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3) 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 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胜诉权的当事人屡见不鲜,使当事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吃了“哑巴亏”。正确认识诉讼时效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笔者呼吁:不要做权利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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