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业务对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事前防范法律风险。这种防范不应仅仅是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而更应该注意的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这些调查主要包括对方的规模、经营状况、诚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按照事前约定的规则行事,这就要求当事人有履约能力和较高的诚信度。中国有句古话:防君子不防小人;对于不讲诚信的交易对象,即便是有非常完备的合同,也等于是一纸空文。
对交易对象的调查一方面要靠自己的努力,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另一方面要靠国家制度或者社会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以诚信为例,在交易前,很难获得对方的诚信情况,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来保证社会公众能方便的获得对方的诚信情况,以便决定是否和对方进行交易。
事前法律风险防范,能有效避免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执而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裁决后而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因为一个有诚信的社会主体,只要是这个社会的法律确定他要承担某种责任,他会诚实的去承担而不是躲避。有为朋友告诉我,美国的当事人都不愿意让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因为官司打赢后,他们要向律师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美国律师也不用因为担心执行问题而担心自己的律师费拿不到手;而在我国风险代理最让人不安的就是执行问题,因为不能顺利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代理费都面临着困难实现的问题。所以,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甚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