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6-26 字体:【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 快递详情单等),如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送达。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1  】
  关键字:本文章,律师随笔,找律师,律师,律师网,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张洋 律师更多信息:
姓    名: 张洋
执业证号: 13042005114712
资格证号: A20053501020216
联系电话: 0592--5390777
电子邮箱: zy_fjxm@163.com
邮政编码: 361012
联系地址: 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四楼西侧
张洋 律师更多文章:


热点文章

 
  全国优秀律师库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