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我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是在通过多年实践后对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的总结,其更能适用时代的发展,因此应当以其为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先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实践操作中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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